据国家卫生卫生委员会网站介绍,国务院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联合防治机制综合小组近日发布了"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明确指出,为了做好畜禽肉的源头控制工作,除了征集入场券和检验记录外,进口畜禽肉制品必须有"核酸检验证书"才能进入生产工厂。
近日,德国、英国等欧美国家的肉类加工企业相继出现新冠肺炎聚集疫情,屠宰、分割、贮藏、包装等工作场所大多处于拥挤的低温封闭环境,病毒传播风险较大。
为科学引导肉制品加工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的防治工作,提高肉制品加工企业的防控意识和能力,新冠肺炎疫情联合防治机制综合小组发布了"肉类加工企业疫情防控指导方针"。
指南"从五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具体措施。
第一,在组织安全和制度方面,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要职责,做好防控疫情物资保障工作。
第二,在人事管理方面,要建立上岗职工健康卡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日常健康监督和外籍人员的登记管理,同时要做好防控知识宣传工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在重点环节和重点场所控制上,要做好畜禽肉的源头管理,加强通风通风,在养殖场、屠宰车间、肉品分工点、包装车间、冷藏室、实验室等重点场所实施各项防护措施的要求,做好会议室、餐厅、宿舍等公共场所的防控工作,对环境样品进行定期核酸监测。
准则"明确规定,肉类加工企业应"追溯畜禽肉的来源"、"自检海关"、"检查海关"和"仓储海关",建立和完善整个可追溯机制,严格禁止不符合动物检疫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加工。进口畜禽肉类食品除征集入场券和检验记录外,还应持有"核酸检验证书",方可进入工厂生产。做好畜禽肉、食品运输场所、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和其他有关用品、器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四,在个人保护方面,要为检验检疫人员、待屠宰人员、屠宰人员、分加工人员、副产品加工人员、低温环境工人和外部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需要配备和分配个人防护设备。
第五,在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中,发生核酸试验阳性样本和职工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指导方针要求企业发现病例后,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和对外防卫出口的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跟踪管理、疫点消毒,对工作场所和职工加工的禽肉进行抽样和核酸检测,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控制疫情后暂时停工,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