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根据海关总署的官方网站,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通知"。公告显示,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接海关将在现有试点海关的基础上,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B2B出口监管。与试点工作有关的事项,按照2020年海关总署第75号通知执行。
以下为公告原文:
2020年海关总署第92号公告"(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监管试点企业范围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六稳"工作的要求,落实"六保"任务,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新业务,海关总署决定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监管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
在现有试点海关的基础上,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项目。试点工作应按照2020年海关总署第75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此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