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技部3日第19号令发布的《科技活动违法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获悉,科技人员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者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在科技活动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搞"打招呼","走关系"等行为的; 对剽窃,剽窃,盗用,篡改他人科技成果,捏造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严肃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受委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相关科技活动过程中造成的违规行为。
明确列为科技人员的违规行为还包括:虚报,虚报,套取,挪用,套取财政科研经费;违反科技伦理规范;在聘期内或者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履行科技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随意减少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抵消项目实施周期或不相关成果;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工作,不改正,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违反国家科技活动保密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违法行为
据了解,处理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和废除有关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剩余资金,追回分配的财政资金和非法收入;取消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将其记录在严重违反科研诚信信任的数据库中;同时,伪造、销毁和隐藏证据;防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或阻挠调查与核查;打击和报复告密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