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近日,中国裁判员网站披露了"郑某贿赂一审刑事判决"((2019)甘0723处罚)。据判决,赣州银行丰城分行行长邓某知道,他的朋友郑某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至今仍为他处理1亿多元贷款,导致贷款超过8000元。郑为了感谢邓的贷款事项,向邓指定转帐200万元。
经审讯后,被告郑当时的赣州银行凤城分行总裁邓某是朋友。2012年至2013年,被告郑某因在丰城没有企业,无法向赣州银行丰城分行贷款。因此,在丰城市注册或收购的空壳公司有丰城君商实业有限公司、凤城俊祥贸易有限公司、丰城运海贸易有限公司、凤城三黄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凤城恒发实业有限公司、丰城运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丰城杭裕贸易有限公司,贷款金额超过1亿元。邓知道郑的公司是空壳公司,还在为郑办理贷款,拖欠贷款八千多元。
2013年11月初,邓要求郑为他的朋友准备200万元人民币,因为他保证偿还1500万元的债务。为了感谢邓对贷款的关注,郑分别于2013年11月30日和2014年3月17日通过母亲和自己的账户,将150万元和500000元转入邓的指定账户,以偿还邓200万元的债务。
被告郑供认,在2011年夏天,郑在张树体育场的一场篮球赛中遇到了在赣州银行南昌分行工作的邓。当时,郑刚开始从事金融业务,认为邓值得与之交往,所以他经常和邓一起打篮球。后来,邓某奉城市负责设立赣州银行丰城分行,郑常到丰城打篮球、吃喝茶、聊天等,与邓的关系也比较好。2011年底,赣州银行丰城分行开业,邓任银行行长,开业期间,郑和帮助赣州银行丰城支行提取了数百万元的存款。
郑某称,邓某明知郑某的公司不符合借款的相关规定,但因郑某与邓某关系较好,邓某为借款提供了帮助和便利,并利用其担任行长的职权对借款进行审批,2013年底,邓某以借款为名,要求郑某帮其准备200万元。当时郑某考虑到和他关系不错,经济上也比较宽裕。 同时,邓某为郑某的借款提供了便利和帮助,而郑某也想继续与他保持良好的关系,以方便以后的借款,于是答应了他。郑某将其母亲账户中的150万元转至邓某指定的账户。 2014年初,邓某又催促郑某向其转账50万元。 郑某将其账户中的50万元转至邓某指定账户。 至邓某被留用调查时,这200万元邓某仍未归还。
赣州银行丰城分行不良贷款报告证明,丰城骏上实业有限公司、凤城俊祥贸易有限公司、丰城杭裕贸易有限公司、丰城运海贸易有限公司、凤城三黄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丰城恒发实业有限公司、丰城运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银行拥有一系列贷款,不良贷款总额为817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向时任赣州银行丰城支行行长邓某行贿200万元,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关于郑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鉴于被告人郑某回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郑某系行贿,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但辩护人对被告人郑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法院司法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郑某被判处五年零两个月的监禁和十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