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将中医药防治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对中医药服务保障、人才培养与传递、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
根据规定,各区至少应设立一家中医医疗机构,承担区域中医中心的职能。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配备医生、药师、中医药或者中西医结合的病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中医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师;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生,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和设施;村卫生服务室不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安排中医医师就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药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和等级评定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同等权利。
条例具体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防治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应急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中医药技术和人力资源,并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市应急救援队伍。政府设立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设立传染病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