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胡某和黄某系亲戚关系,因为被告人胡某一直单身,被告人黄某想为其介绍对象。2019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在被告人黄某的介绍和帮助下,将被害人阮某带至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荆山村尚一自然村的某宾馆二楼11号房间,被告人胡某抓住被害人阮某的双手将其按在床上,摸其身体并欲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阮某大哭、呼救,挣脱逃跑至房门时被被告人黄某拦住,后被告人胡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9年12月27日,进贤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归案;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黄某向南昌县公安局向塘刑警中队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胡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黄某在胡某实施强奸过程中给予帮助,二人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