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贺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光明大桥第一审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被告杨旭志因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
被告杨松知识对家人不满,因为家人一再建议他吸毒。2月5日,他在电话中与父亲、兄弟和其他家庭成员激烈争吵后,当天下午15:00左右,当他驾驶汽车驶向巴布区明亮的桥头红绿灯路口时,他故意造成车祸,造成两人死亡,四人受伤,并对多辆车造成严重后果。
审判后,发现
被告人杨松知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造成车辆损坏,其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犯罪。被告人杨松志以危险手段对未指明的人驾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一人轻伤、一人轻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
总而言之,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不法侵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杨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杨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杨孙知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玉华因本案造成的合法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