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从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最近由厦门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有关规定规定,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快递设施运送快递货物,将受到处罚。
据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李介绍,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递设施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并适当告知收件人智能快递设施的名称、地址、储存期限、提取方法和投诉渠道。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递设施进行快递的,应当按照快递合同约定的名称和地址提供快递服务。